闽经贸函中小[2012]48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级行业协会、省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推荐第一批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推荐5家示范平台和4家创业基地;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推荐2家示范平台和2家创业基地;省级行业协会和其他省属有关单位可直接向我委中小企业处申报。
二、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和有关省级行业协会、省属有关单位,于6月25日前向我委中小企业处上报相关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三、《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可登录我委门户网站查阅。
联系人:陈辉玲 0591-87833524,87833147(传真)
电子邮箱:1776712634@qq.com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