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使用人民币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的企业等待了近2个月的退税政策,终于有了明确的办理方法。
通知还对一些具体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没有外汇核销单,骗税的风险会加大,通知中加强了对骗税的把控。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一方面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