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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有较大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05   浏览次数:690
              为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从7月1日起,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有较大调整。

  据介绍,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于7月1日开始实施。据市国税局相关人士介绍,这次下发的文件对有关出口退税的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并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其中调整较大、出口企业获益较多的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可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2)将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劳务由征税调整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国家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和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处理方式。据了解,去年我市就有910家企业因此而被按内销征税,总税额达到6356万元。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使出口企业避免了此类损失。

  (3)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外购的与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出口货物纳入了视同自产产品允许退(免)税的范围,并将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也纳入视同自产产品范围。同时还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成员企业之间收购货物并出口的,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4)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此次调整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直接出口的,也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5)取消了小型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于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其应退税额是暂不办理退库的。此次调整取消了该项规定,将使这批退税款全面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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