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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连续起诉案接近尾声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1   来源:cfrd   浏览次数:1086
      去年轰动一时的彪马连续起诉硚口区汉正街30余位批发商户,表示汉正街的商户们侵犯了彪马商标权,造成彪马公司损失200万元,引发业界强烈关注。近日,双方昨天达成调解协议:商户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30余万元;欧洲彪马公司撤诉。

    彪马欧洲公司,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体育用品生产商,产品为运动鞋和运动服装等。早在1978年12月,彪马公司将自家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其组合商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于第25类商品上(包括衣服、鞋、帽等),上述商标权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

    2010年11月,彪马欧洲公司委托公证人员,在汉正街与利济南路交会处的浙江鞋城内,对多家销售印有彪马商标的运动鞋、运动衣、皮带等商品,进行现场拍照,并购买样本;对印有彪马商标的商品,进行来源追踪等。公证人员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现场证据保全。

    随后,该公司又委托律师,向涉嫌侵权的熊某等30余位汉正街老板,以及场地出租方——武汉市三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寄发了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彪马的商标权,销毁相关商品,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汉正街相关商户认为,他们产品使用的豹形商标,使用的英文字母、豹子体态,与欧洲彪马公司的商标并不相同,是两码事,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权。双方多次接洽,商谈无果。

    2012年12月,彪马欧洲公司一纸诉状,向市中院申诉,将30余名老板和场地出租方,一并告上法庭。

    诉状中,彪马欧洲公司认为,涉案方未经授权,私自销售带有彪马商标或混淆商标的产品,给彪马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侵犯了该公司在中国合法授权的经销商的合法权益,要求这些汉正街老板们,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欧洲彪马公司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维权支出的费用票据等证据。

    [观点交锋]

    商户:“此豹”非“彼豹”。彪马:刻意模仿

    市中院受案后,承办法官来到汉正街,对涉案商户销售的产品进行实地查证,提取样本。

    法官将这些商品上的商标,与欧洲彪马公司注册的商标进行比对,发现汉正街涉案商标,有少部分与彪马欧洲公司图形完全相同,绝大多数与彪马欧洲公司的豹图形标识相似、相近:这些商品上的“豹子”图样,在整体形状、跃起形态上,若不仔细对比,难以辨别;商品质地和做工,也不尽相同,形成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的“豹子”形状。

    另外,涉案商品上的英文字母,有的与彪马欧洲公司的“PUMA”完全相同;有的则将“P”字母后的三个字母,调换顺序,组合成诸如“PMUA”、“PAUM”、“PMAU”等字样;有的商品标识干脆为“PMUN”,在整体表现形态上,与原告的商标相混淆。

    约谈汉正街商户时,有的商户表达他们的观点,欧洲彪马使用了豹子图样,我们就不能使用豹子图样了?这些英文字母组成的英文也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户熊某为代表的大批经营户提出,他们不是侵权产品的具体生产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彪马欧洲公司却言之凿凿,认为涉案商户的行为,是未经授权的盗用,有的是刻意模仿,销售行为也应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双方针锋相对,都不认同对方的观点。

    [法官析法]

    商标侵权分两类: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

    市中院承办法官说,本案中,汉正街浙江鞋城熊某等商户,销售的印有与彪马欧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官解释,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官认为,商标侵权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类: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商标相同是被控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而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产品来源与原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因此,彪马公司控告的涉案商品上的商标,要么属于商标相同侵权,要么属于商标近似侵权。

    [双方和解]

    商户赔偿30余万元,彪马撤诉

    听取法官讲解商标侵权等法律条文后,案情一下子变得明朗起来。证据显示,审理结果对汉正街商户极为不利。

    随后,绝大多数被诉商户逐渐认识到各自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和解。

    今年3月,市中院法官主持调解,商户们表示停止销售仿冒的彪马产品、向彪马欧洲公司支付赔偿金,希望得到对方的谅解。彪马公司随之也表示,只要对方不再作出侵权行为,给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愿意谅解对方的行为。

    最后,双方握手言和:由30余商户赔偿30余万元,不再销售未经授权的彪马产品;彪马欧洲公司立即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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