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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用皮革制革用丙烯酸树脂乳液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10   来源:站西鞋城网   作者:站西鞋城   浏览次数:220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用丙烯酸树脂乳液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丙烯酸树脂单体为基料,经乳液聚合制成的阴离子型乳状液,主要作为制革工业中种鞋面革、服装革、手套革用的硬性涂饰剂和软性涂饰粘结剂。

    2. 引用标准

    ZGB31002 制革用丙烯酸树脂乳液测试方法 
    
    3.
产品分类

    a.软性树脂;
    b.硬性树脂。

    4. 技术要求
章条
项目
软性树脂
梗性树脂
4.1
外观
无机械杂质,无凝聚物的乳状液
4.2
总固体含量
27%
4.3
pH
2~7
4.4
溴值(克溴/100克)
2.5
3.0
4.5
5%氨水稳定性
不破乳
4.6
树脂薄膜抗张强度
 
7.0N/mm2
4.7
树脂薄膜断裂伸长率
 
450±100%
4.8
树脂薄膜永久变形
 
4%
4.9
树脂薄膜脆折温度
 
-15oC

试验方法

     按ZBY 31002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树脂树脂检验按生产批次随机取样检验。以原材料一致,工艺一致一釜一次性生产产品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00g。取样>n(n是受检产品的桶数,混匀后取500g)。

    6.2 出厂检验

    生产厂家必须按4.1,4.2,4.3,4.4,4.5质量指标要求逐批检验,合格 方可出厂。
    使用厂家在收货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检验。
    交收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要有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3 型式检验

    生产厂对原材料变化时或者质量发生波动时应进行全项检验。生产正常时,应周期 性进行全项检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6.4 检验结果判定

    质量指标中4.2,4.3,4.4,4.5,4.6为主要指标,其余各项为次要指标,其中主要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次要指标有二项不合格者,需加倍重新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该项主要指标或该两项次要指标仍不合格者,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在每件包装上,应帖有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等内容的标签,并加盖生产厂的检验合格的标记。

    7.2 产品均以清洁不生锈,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7.3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要防曝晒、防冻。

    7.4 产品有效贮存期不低于六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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