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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海交所挂牌企业扶持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9   浏览次数:755
近日,为加快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所)建设,更好地帮助挂牌企业融资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福建省出台《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今年,福建省财政将安排3000万元资金,与海交所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 为小微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福建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结合实际及市场发展需要,对在海交所进行挂牌交易、排污权交易、林权交易的企业和其他参与主体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此外,在海交所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质押等事宜,海交所将根据与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无偿帮助企业到其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质押登记等手续。

  海交所亦鼓励存在股权代持等管理不规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合法确权手续后到海交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到海交所登记、托管、挂牌展示或交易,优先支持在海交所培育的上市后备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意见》还表示,在海交所挂牌的企业优先纳入福建省政府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基金和优惠政策范围。对排污权、林权等权益类产品,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海交所开展各类要素产品交易,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订促进海交所当地分支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当地企业进入海交所进行登记托管、挂牌交易,对在海交所挂牌并交易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上市有关规定给予同等政策优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挂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一企一策”原则积极给予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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